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_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最新 热点在线
来源:互联网     时间:2023-05-30 21:03:45


(相关资料图)

1、并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停止供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供热的,应当对热用户给予适当补偿。

2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》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。

3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 (一)未经批准停业、歇业的;(二)在采暖期内未安全、稳定、保质、保量连续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;(三)未按照规定补偿热用户或者退还热费的。供暖,确实需要停暖24小时以上,

4、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,并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停止供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供热的,应当对热用户给予适当补偿。

5、第52条

6、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。

7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 (一)未经批准停业、歇业的;(二)在采暖期内未安全、稳定、保质、保量连续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;(三)未按照规定补偿热用户或者退还热费的。

本文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,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最新到此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标签:

广告

X 关闭

广告

X 关闭